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爲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爲,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責令改正是行政機關常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它既不屬於行政處罰措施,因爲無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屬性,無懲戒性;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因爲未對當事人財物進行實際控制。所以一般責令改正被認爲是行政命令的一種。
本質上說,責令改正是對行政處罰機關設置的一種作爲義務,即針對特定違法行爲,行政機關不能只實施行政處罰,還應當責令行爲人改正違法行爲。
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爲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爲,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責令改正是行政機關常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它既不屬於行政處罰措施,因爲無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屬性,無懲戒性;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因爲未對當事人財物進行實際控制。所以一般責令改正被認爲是行政命令的一種。
本質上說,責令改正是對行政處罰機關設置的一種作爲義務,即針對特定違法行爲,行政機關不能只實施行政處罰,還應當責令行爲人改正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