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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監定時間

交通事故的鑑定時間通常遵循以下規定:

1.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和鑑定。

2.鑑定機構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和鑑定,這一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果需要延長,必須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鑑定意見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這些時間是交通事故鑑定的一般流程和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