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款追征期限主要取決於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原因和情況。以下是追征期限的詳細說明:
因稅務機關責任導致的未繳或少繳稅款:
追征期限為三年。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的未繳或少繳稅款:
追征期限為三年,但會加收滯納金。
如果存在特殊情況,追征期限可延長至五年。
偷稅、抗稅、騙稅情況:
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未繳或少繳的稅款。
納稅人不申報造成的少繳稅款:
追征期限為無限期。這是因為納稅人不申報被視同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情形,屬於偷稅。
綜上所述,追征期限依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從三年到無限期不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家稅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