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債
選擇之債是一種特殊的債,其特點是在債的關係成立時,債權人或債務人有權從數箇給付標的中選擇一種來履行。這些給付標的可以是物或者行爲,可以是特定物與不特定物,還可以是債務履行的期限、時間、地點和標的物的數量等。選擇之債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產生,也可以由法律規定。
例如,在實行“三包”制度的商品交易中,如果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可能發生選擇之債,買方有權在要求免費修理、另換合格產品或退貨中,對履行標的進行選擇。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歸屬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決定。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選擇權通常應屬於債務人。當債權人或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內或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時,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選擇之債因選擇權的行使而最終確定一箇給付標的,並因此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選定後選擇之債變更爲簡單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