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主體要求。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或者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客體侵犯。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重婚罪的處罰規定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屬於破壞軍婚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行為類型包括: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與原配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即先法律後事實婚型。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追究方式可以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當事人受到重婚罪的侵害,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並在偵查終結後,依法提出起訴意見,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