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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資本金、公司章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等。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億元,對於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應有不低於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此外,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大型製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等,且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金融租賃公司需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準備金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以增強風險抵禦能力。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