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以及與之相關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個人或單位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或者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了貨幣形式外,還包括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即「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特定少數人。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此外,如果個人或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集資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欺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等,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