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多種權利,包括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以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這些製品,並有權獲得報酬。這些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音像製品的製作、複製業務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這些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將面臨法律責任。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非法經營音像製品的單位或個人可能會被取締,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可能會被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能會被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音像製作單位在接受非出版單位委託製作音像製品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如驗證委託單位的有關證明檔案和留存備查材料。違反這些規定的單位可能會被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