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是一種藝術形式和文化活動,其媒介是按時組織的、有規律的聲波,即機械波的一種。音樂的基本要素包括強弱、調性、時長、音色等,這些要素相互結合形成了音樂的常用「形式要素」,例如節奏、曲調、和聲,以及力度、速度、調式、曲式、織體等。這些構成音樂的形式要素,就是音樂的表現手段。不同類型音樂可能會強調或忽略其中的某些元素。音樂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樂器和聲樂技術演奏,分為器樂、聲樂(例如不帶樂器伴奏的歌曲)以及將唱歌和樂器結合在一起的作品。
在最一般的形式中,音樂包括音樂作品的創作(如歌曲、曲調、交響曲等)、表演、對音樂的評價、對音樂歷史的研究以及音樂教學。音樂的定義和創作、表現、意義根據文化和社會背景而有所不同。例如,古希臘和印度哲學家將音樂定義為水平排列為旋律而垂直排列為和聲的音調,而20世紀的作曲家約翰·凱奇(John Cage)認為任何聲音都可以是音樂,提出了「沒有噪音,只有聲音」的觀點。
此外,音樂不等於樂曲或音樂作品,因為不是所有文化都有音樂作品的概念。音樂是人類有意在一定時間內製造的,意圖被其他人聽的聲音。它具有該活動所屬文化中定義的音樂活動的特徵,且這種音樂特徵帶有被活動參與者當作音樂感受到的期望。例如,約翰·凱奇的4'33''作品沒有聲音,但在其所屬的文化里,配備樂器、穿著正式的服裝、在一群觀眾前面表演都屬於音樂活動的特徵。因此,音樂的定義在不同文化中可能會有所不同,且需要考慮到不同文化對音樂的不同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