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資企 業 」通常指的是在中 國境 內 設立的中外合 資 經 營企 業、中外合作 經 營企 業、外 資企 業 這三 類外商投 資企 業。 這些企 業是 經中 國有 關部 門 批准,遵守中 國的相 關法 規 規定, 從事 經 營活 動的 經 濟 實 體。它 們可能是由 一個或多 個 國外投 資方 與中 國投 資方共同 經 營,或者由外商 獨立 經 營。 這些企 業通常 實行 獨立核算、自 負盈 虧, 並且按照中 國法律 註冊 為有限 責任公司,具有 獨立的法人人格和 財 產。
「三 資企 業 」的特 點 包括:合 營企 業按 契約 規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 資 證明 書,不 發行股票;外 國投 資者通常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但不得超 過一定上限,如49%; 註冊 資本 與投 資 總 額之 間存在一定比例要求;企 業的 經 濟 責任以各自出 資 額 為限;外商投 資企 業的利 潤和合法所得 必須以外 匯形式 匯出, 並需在 契約中 規定 產品外 銷出口比例, 強 調外 匯收支平衡。
此外, 「三 資企 業 」的 經 營 範圍受到中 國政府制定的 「外商投 資指 導目 錄 」的 規限,只有在鼓 勵或允 許的 項目上,外商才可 進行投 資和 經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