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行政是指政府藉助政權力量,通過上下級的行政組織來制定、頒布和運用政策、指令和計劃,以實現對行政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
干預行政的目的在於控制、制約、調整和協調社會各地區、各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確保行政執行的集中統一,實現國家和社會期望的管理目標。干預行政通常包括事前的預防性干預、事中的工作進行中的干預和事後的干預,其中後兩種較為常見。行政干預也可以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兩種類型,其中強制性干預具有法律或政策依據,對所管轄的相對人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而非強制性干預則通過勸告、說服、宣傳和教育等方式進行,對相關人或機構起指導或誘導作用,沒有強制力和約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