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未受到訊問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投案的行為。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為。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未受到訊問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投案的行為。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為。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