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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並存債務承擔

並存債務承擔,也稱為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存在的債務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在這種債務承擔方式下,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係。而是,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對於同一債權人新負擔與該債務於其承擔時有同一內容之債務之契約。並存債務承擔的特徵包括:

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只需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可以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並存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