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保障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利益和自由。
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面前的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如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以及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這些權利是公民在法律面前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同時,公民也有一些基本義務,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等。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關聯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之間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