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也稱爲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在認爲確有錯誤時,依法進行的重新審理的程序。
再審程序是一種特別救濟程序,用於糾正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存在的錯誤。再審程序不是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中的獨立審級,它不增加審級,而是對已有裁判進行復查。在中國,再審程序的啓動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當事人基於法定的事實和理由認爲有錯誤時,也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在發現存在法定的再審事由和理由時,也可以提出再審建議。廣義上,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的啓動、法院對原案的重新審理過程以及再次作出的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