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這一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從原來的強姦罪中獨立出來,以更準確地打擊這一特定的犯罪行為。該罪名的構成特徵包括:
犯罪客體。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
犯罪客觀方面。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即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此罪與強姦罪不同,特別是在處理幼女自願性行為的情況時。如果幼女是自願賣淫,那麼可能會被視為嫖宿幼女罪;如果幼女的自願性受到質疑,那麼行為可能會被定性為強姦罪。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罰通常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姦罪的處罰可能更重,包括無期徒刑或死刑,特別是當犯罪涉及加重情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