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日,也稱爲清償日,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目的的時間。在債務關係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歸還日期,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歸還。如果簽訂借款合同時,沒有約定債務歸還的具體時間,債務人可以隨時歸還債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歸還。對於債務人直接以金錢清償債務的,清償日就是清償當天。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是被法院執行,存在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變價措施或者劃撥的,應當如何確定“清償之日”,可以參考《遲延履行利息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確定,即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一般債務利息的“清償之日”爲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清償之日”爲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清償之日”爲財產變價完成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