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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爲自始無效的合同。具體來說,無效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訂立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行爲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的特點包括:

具有違法性,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具有不履行性,即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即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爲有效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