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是指在保證合同中約定與債務人一起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
這意味着,當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與此相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則在沒有經過審判或仲裁,並且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是指在保證合同中約定與債務人一起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
這意味着,當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與此相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則在沒有經過審判或仲裁,並且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