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魚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魚的行爲。具體來說,非法捕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這包括違反漁業法以及其他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如《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中關於保護水產資源的規定。
在禁漁區、禁漁期捕魚:禁漁區是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幼體索餌場、洄游通道及生長繁殖場所等劃定的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的一定區域;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魚類幼苗出現的不同盛期,規定禁止作業或者限製作業的一定期限。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禁用的工具包括超過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眼尺寸的網具,有利於釋放未成熟的魚、蝦的幼體;禁用的方法包括炸魚、毒魚、電魚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
情節嚴重:這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非法捕撈水產品,屢教不改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品資源重大損失的;等等。
非法捕魚的行爲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根據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相關規定處罰。
此外,國際漁業組織對非法捕撈(IUU)的定義爲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和未受管制(unregulated)的捕撈活動,這通常指的是最早在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針對莫氏犬齒南極魚的非法捕撈行爲提出的,後被廣泛用於全球範圍內不同漁業資源的非法捕撈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