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分立可以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主要形式。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或多個公司。而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或多個新公司。公司分立時,其財產應作相應的分割,並且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定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的具體情況如下:
存續分立。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或多個公司,但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或多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定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解散分立(新設分立)。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原公司解散,並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新設公司分別承受。在這種形式下,原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需辦理註銷登記,而新設立的公司需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並辦理設立登記。
公司分立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和商業過程,需要仔細處理財產、債務和法律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