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需要是指向社會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權利和經濟發展的社會條件等方面的需要。它區別於微觀經濟主體的個別需要,包括政府執行其職能以及執行某些社會職能的需要,如國防、文教、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以及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風險產業的投資。廣義上還包括為調解市場經濟運行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等等。
公共需要具有以下特點:
整體性:它是社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不是個人需要或個別需要的數學加總。
無差異性: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每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一個或一些社會成員享用這種公共物品,並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享用。
代價的非對稱性: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或只支付與提供這些公共物品的所費不對稱的少量費用。
外部性: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應,這可能導致公共物品供給的過度與不足。
社會剩餘產品性: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手段只能來自社會產品的剩餘部分。
強制性:它只能依託政治權利、動用強制性的手段實現,而不是依託個人意願、通過市場交換的行為加以實現。
公共需要是一種有效需求,是社會總需求的一部分,等同於政府需求。社會總需求包括政府需求和私人需求,各代表著一定的社會購買力。公共需要作為政府需求,是一種現實的購買力,代表著一定的貨幣流量和貨幣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