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相 關法律 規定,出庭 委託人( 訴 訟代理人)的 資格可以 總 結如下:
律 師和基 層法律服 務工作者。 這 類 專 業人 員具 備法律知 識和技能,能 夠 代表 當事人 處理法律事 務。
當事人的近 親 屬或工作人 員。 這些人 員 對 當事人有一定了解,能 夠在法律允 許的 範圍 內 代表 當事人。
當事人所在社 區、 單位以及有 關社 會 團 體推 薦的公民。 這 種方式 為更多非 專 業人士提供了成 為 訴 訟代理人的途 徑。
委託代理授 權 應 採用 書面形式,授 權 委託書中 應明 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 稱、代理事 項、 許可權和期限, 並由被代理人 簽名或 蓋章。代理人 必須在 委託 範圍 內 進行 訴 訟活 動,不能以自己的名 義 進行 訴 訟。在特定情 況下,如情 況 緊急且 難以 與 委託人取得 聯繫,代理人 應 當妥善 處理 委託事 務,但事 後需及 時 報告 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