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罪事由是指在刑法上阻 卻犯罪成立的各 種主客 觀因素。具 體 來 說:
法定出罪事由:我 國刑法 總 則 規定了犯罪的概念、定罪量刑的基本原 則,以及各 類犯罪的一般 構成要件,其中部分 內容直接 構成法定化的出罪事由,如刑法第3 條中的 「法律 沒有明文 規定 為犯罪行 為的,不得定罪 處刑 」,以及刑法第13 條中的 「情 節 顯著 輕微危害不大的,不 認 為是犯罪 」。
刑事 責任阻 卻事由:主要 包括刑事 責任能力、刑事 責任年 齡、 違法性 認 識 錯 誤以及期待可能性, 這些 責任阻 卻事由 從根本上阻 礙了刑事 責任的 產生,得出 無罪的 結果。
實 質性出罪:通 過刑法解 釋方法 對某些形式上入罪的行 為(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的行 為) 實 質性出罪,其最 終的 結 論也是 無罪。
以上三 種含 義,在不同 國家的犯罪 論 體系中具有不同的 話 語含 義,例如在以德日 為 代表的大 陸法系三 階 層 遞 進模式中表 現 為 違法阻 卻事由和 責任阻 卻事由;在英美法系 雙 層控 辯平衡模式中 則表 現 為免罪的 辯 護理由;在我 國四要件的平面模式中 則表 現 為以 「但 書 」形式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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