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開庭。審判長會核實當事人是否到庭,然後宣布案由、是否公開審判,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名單。同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和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
法庭調查。在這一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和被害人進行陳述,審判長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將全面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法庭辯論。審判長允許的情況下,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進行辯論。
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
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秘密評議,作出判決。如果當庭宣判,應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以上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程式,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