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14條主要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相關內容。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指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情況包括:
勞動者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契約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後,勞動者沒有《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契約的。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