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州部刺史制度是西漢時期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而設立的一種制度。西漢武帝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即十三州部,每部設立一名刺史,負責監察地方。這些州部包括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並州、交趾、朔方。刺史的職責包括監察地方官員、審理冤案、獎懲官吏等,他們沒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視所轄區域。刺史雖然在職級上不高,但在地方上代表中央,擁有較大的權責。
隨著時間的推移,刺史的權力和職責逐漸擴大,開始涉及地方行政事務,最終成為郡以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這一制度的實施,有效地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對於維護漢朝的統一和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