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選擇管轄法院時使用的一個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原告提起訴訟時,通常應選擇被告所在的法院轄區作為管轄法院。這樣做的好處包括便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以及有利於判決的執行。
具體到實際操作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那麼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且有經常居住地,則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不滿一年,則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離婚訴訟、勞動教養或監禁等情況下的管轄原則。
這些規定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找到具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