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一種
司法拘留是拘留的一種,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如果有人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僞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拘留決定。
司法拘留的最高期限爲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如果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在複議期間不停止司法拘留的執行。在拘留期間,如果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