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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盈餘分配比例

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公積金的提取。合作社應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比例由合作社章程或成員大會自主決定。公積金的提取比率通常在當年盈餘的10%到35%之間。

按交易量(額)的盈餘返還。合作社成員中的普通股成員通常享受可分配盈餘的60%按交易額返還,不參與剩餘40%的分紅。發展股成員則可以參與60%的按交易額返還,並享受40%的按出資額比例返還。

成員出資和公積金份額的分配。剩餘的盈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合作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合作社成員。

村集體社員按股份分紅。合作社盈餘中未用於公益金、公積金的部分由村集體和社員按所占股份進行分紅。

此外,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一般屬於合作社所有,每年盈餘分配時要根據當年成員數量平均量化到一個數額,加入到每個成員按資分配的份額構成中,但這些補助和捐贈形成的財產不能平均分配給每個成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