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格八法是清代考察官吏的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四格:
守:代表官員的操守,分為廉、平、貪三個等級。
政:代表政務能力,分為勤、平、怠三個等級。
才:代表才能,分為長、平、短三個等級。
年:代表年齡,分為青、中、老三個等級。
八法:
貪、酷:針對官員操守的處分,包括革職或降級調用。
浮躁、不及(才弱)、老、病:針對才能或年齡的處分,包括降職或勒令退休。
四格八法制度起源於明代,完備於清代,它規定了文官考核制度的內容與處分標準。四格涵蓋了官員為政操守、為政才能、為政態度及身體條件等方面,而八法則以嚴厲的處分標準對考核為不法的官員進行處罰。四格和八法是相互關聯的整體,八法內容基本上針對四格而定。官員所受處分多源於「守」,其次為「才」,次之為「年」。而「政」之優劣直接受守、才、年三格影響,故在八法處分中單純因政績不佳而受參罰者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