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 權 劃 撥是指 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在土地使用者 繳 納 補 償、安置等 費用 後 將 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 將土地使用 權 無 償交付 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 為。
這 種方式的本 質是通 過行政命令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 權,通常涵 蓋所有 國有建 設用地通 過市 場之外的方式 設定的情形。根 據法律 規定,以 劃 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 權,除法律、行政法 規另有 規定外,通常 沒有使用期限的 限制。
劃 撥土地使用 權主要 適 用於公益或 國家核心工程 項目,如城市基 礎 設施、公益事 業用地、 國家重 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項目用地,以及其他法律法 規 規定的地 類。因 為 劃 撥土地使用 權是直接由政府 批准 產生的,只要交 納徵用的 補 償安置 費用 後就可取得使用 權,不需要向 國家交 納出 讓金或 簽訂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