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均衡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案件自身情節與所判刑罰平衡:即罪責刑相適應,要求罪行、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輕重相均衡,刑罰與社會危害性相適應。
個案之間的平衡:同一法院對犯罪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犯罪案件,應作相當的處罰,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懲罰。
地域間的平衡:犯罪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轄的法院處於不同的行政區域,產生不同的量刑結果。
時間上的平衡:法院對犯罪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適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應保持量刑的前後連貫性,不因時間的先後不同而作出差異懸殊的判決。
量刑均衡的實現還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罪犯積極執行、履行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內容: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
罪犯有立功、重大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一次減刑一般不得超過一年,重大立功的,一次減刑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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