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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怎麼算

失蹤人口的認定通常遵循以下程式和標準:

下落不明的時間:自然人必須持續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如果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失蹤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才能進行宣告。

人民法院的宣告: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蹤的申請後,應對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財產代管: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綜上所述,失蹤人口的認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時間要求,並且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公告和法院判決後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