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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家暴

家暴的判定標準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以下是相關內容:

肉體摧殘式。如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精神迫害式。如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

性虐待式。如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爲,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爲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經濟虐待式。如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法律上的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只要家庭成員一方有上述行爲之一的,就可以認定家暴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