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解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結婚條件、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家庭成員間的關係、以及離婚和親子關係等方面的規定。具體包括:
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結婚條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結婚證。
離婚和親子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未按法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父母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和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成員間的和諧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