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實法,也稱首實法,是唐代和宋代中國政府實行的一種稅收制度。
在唐代,手實法要求民戶每年年底自報年齡、田地面積等信息,以此作為徵稅的依據。到了宋代,特別是在宋神宗時期,手實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宋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呂惠卿執政時推行了手實法,這是一種令民自報田地和財產的辦法。根據這個制度,政府會設定田產的中價,民戶需要根據自己田畝的多少和高低,按照這個價格自報。這些信息被用來確定民戶的役錢。手實法還規定申報項目非常廣泛,包括尺寸土地、家畜等,如果有人隱匿不報,還允許他人告發,告發者可以獲得查獲資產的一部分作為獎勵。然而,由於手實法的實施給民眾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最終在不久之後被廢止。
總的來說,手實法是一種以民戶自報財產為基礎的徵稅制度,它在唐宋時期都有所實施,但最終因為種種原因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