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押司是一種官署名,同時也是吏員職稱。根據《宋史·職官志》的記載,押司官在群牧司與臨安府吏員中都有設定,其職位雖然名為官,但實際上屬於吏的範疇。押司的主要職能是經辦案牘等事務,在州和縣衙內都有設定。押司的工作內容包括負責案卷整理、文秘工作,以及處理稅務徵收或獄訟事務。在《水滸傳》中,宋江擔任的就是鄆城縣押司的職務。
押司的地位在官場中相對較低,通常被士大夫們瞧不起。他們是在百姓與官府之間起承上啟下作用的銜接人員,手中掌握一定的權力,有時可以滿足一己之私,對下層公務人員有相當大的影響。押司在宋代官僚體系中扮演著文書、秘書的角色,是官府同百姓打交道的樞紐,並享有免役的特權。
在宋朝的官職體系中,縣衙的押司通常為九品官,州府衙的押司為八品官,一般不會超過七品。押司中大多數是有多年經驗的吏胥,少部分是主官上任時帶來的私聘人員,因此他們通常具備相對較寬的庶務決策權,負責管理零碎開支和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
北宋的三衙、皇城司等禁衛機構也設有押司官等書吏,他們負責收發、籤押、保管文書,有時也負責催征賦稅和審理犯人。押司名義上屬於官,但實際上執行的是吏的職責,儘管如此,他們也有一定的權利。例如,在《水滸傳》中描述的情景,押司負責為知縣抄檔案、做文案、對一些事情進行登記,以及在判決後負責抱走案件記錄等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