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法庭調查:這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
法庭辯論:雙方自由辯論,調查相關證據和事實。
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在法庭庭審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評議和審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宣判:根據審理結果,對案件做出判決。
審判程序根據案件性質不同,可以分爲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審判程序。民事審判程序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刑事審判程序也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特殊案件的複覈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