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類型包括:
人格平等。每個人天生就應該具有同等的生命權利、發展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們之間儘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
法律上的平等。在法律面前,人們同等地享受權利(當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爲的障礙,使人的潛能和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這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人開放。
男女平等。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和負擔同等的義務。
民事活動中的平等。在民事活動中,不論年齡、性別、職業,地位都是平等的。例如,在合同簽訂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權利義務對等。
總的來說,平等是一種普遍的價值理念,體現在個人權利、法律地位、社會機會等多箇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