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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什麼時候

年假的安排和享受條件如下:

年假是從2008年開始實施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由國務院於2007年12月7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均應計入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在新進用人單位後,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不同工作單位滿一年的,自第二年度起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職工意願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