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多種權利,主要包括:
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律師的執業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爲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收集、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收集和查閱與案件相關的材料。
會見和通信。律師可以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或任何涉及訴訟的個人。
出席法庭參與訴訟。律師有權出席法庭,參與訴訟過程,包括髮問、質證和辯論等。
調查取證。律師在承辦法律事務時,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調查相關情況。
獲取訴訟文書副本。律師有權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的副本。
拒絕辯護或代理。在特定情況下,如委託事項違法或委託人隱瞞事實,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控告權。如果律師認爲其訴訟權利被阻礙,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控告。
這些權利爲律師提供了執業的法律保障,確保他們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過程中能夠有效地行使職業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