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箇人會進監獄通常是因爲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犯人進監獄的流程大致如下:
人民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羈押場所,並在一箇月內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監獄集訓點集訓大約兩個月,由省監獄管理局進行分配。
正式下隊後,監獄在五日內通知家屬。
罪犯收監時,應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爲保管,或者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這個過程是由法律規定的,旨在確保刑罰的執行公正和有序。如果一箇人沒有被判處刑罰,那麼他們不會進入監獄。如果是因其他原因被拘留或逮捕,那麼他們會先在看守所或其他拘留設施中等待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流程描述的是合法途徑進入監獄的情況。非法進入監獄是違法行爲,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