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手段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要刑罰之一。
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其特點包括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這種行為雖然相對較輕,但可能隨時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因此可以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拘役的執行由公安機關負責,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適用期限上有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