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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期限

收押期限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到法律嚴格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不同階段的羈押期限如下:

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一般情況下為14天,特殊情況下,如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長至30天。

偵查羈押期限。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在案情複雜且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偵查終結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1個半月。如果案件複雜或需要補充偵查,此期限可適當延長。

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為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進一步延長。

總體來看,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拘留到最終判決,整個過程的時間限制和延長條件均由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司法公正和程式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