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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後訴的拘束力。它體現為兩個方面:

消極作用:基於國家司法權的威信以及訴訟救濟,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不準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訴訟。這體現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與禁止重複起訴處於同一原理。既判力的消極作用只對與生效裁判當事人相同的後訴產生訴權的遮斷效果。

積極作用: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做出與該判決、裁定內容相牴觸的新的判決、裁定。這是法的安定性所決定的。既判力的積極作用不僅適用於當事人,也適用於第三者,但主要是禁止做出生效裁判內容相牴觸的新的判決、裁定,而不是就此剝奪其訴權。

既判力也被稱為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意味著法院作出的判決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和法院都受該判決所判定的內容拘束。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不得就該判決所判定的權利義務或者民事法律關係另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在後訴中再作出與該判決所判定的內容相矛盾的判斷。

形式上的確定力指的是判決在成為確定判決後,通常情況下,不能變更或予以撤銷,在形式上具有不可撤銷性。而實質上的確定力則是指所謂的既判力具有既判力的判決(生效判決)須為終局判決。

客觀範圍和主體範圍是既判力的兩個重要概念:

客觀範圍:指生效判決主文中產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項(對訴訟標的所作的判定)。

主體範圍:原則上只限於雙方當事人,但也有例外情況,既判力可以擴張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承繼人、為當事人或其承繼人的利益占有訴訟標的的物的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的利益進行訴訟的該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