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提交申請和線索:申請人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和相關的不動產線索。
製作查封裁定和公告:執行法院決定查封後,應製作書面的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及封條,並向不動產登記部門送達查封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現場查封:執行人員前往現場查封時,應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屬負責人到場,並查明房屋的現場占有使用情況。執行人員將現場情況記錄在查封筆錄中,並在門上貼上封條或查封公告。
錄音錄像:執行過程中應確保全程錄音錄像。
國土房產部門協助: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告知當事人:實施查封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告知行政強制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妥善保管查封物品: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查封期限: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以上步驟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諮詢當地法院或律師以獲取準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