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的生效時間取決於條約中規定的具體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
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條約規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那麼條約將在各方簽署後立即生效。如果締約各方在不同日期簽署,通常以後一簽署日為生效日期。
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有些條約可能規定條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條約在各方完成批準程式後生效。
自互換批準書之日或其後某個日期起生效:這通常意味著條約在雙方交換批準書後生效,或者在交換批準書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才生效。
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後生效:多邊條約可能規定在一定數目的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後生效,或者在包括特定條件國家的批準書提交後生效。
條約規定於一定的日期生效:有些條約會明確指定一個特定的日期作為生效日期。如果條約中沒有規定,且談判國也沒有約定,那麼條約在所有談判國都同意受該條約約束時才生效。
例如,《中美天津條約》是在1858年6月18日簽署的,同年8月16日在直隸北塘交換批準書並生效。而聯合國條約法會議在1969年5月23日通過的條約,根據第84(1)條規定,於1980年1月27日生效。
綜上所述,條約的生效時間取決於條約中規定的具體條件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