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權限和職責如下:
法律監督。檢察官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包括對法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瞭解和監督。
公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即提起刑事訴訟,出庭告發,並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
偵查權。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如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
批准或決定逮捕。在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參與訴訟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監獄、看守所等監所是否依法履職實行監督。
提出抗訴、檢察建議。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意見或提請抗訴。
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包括履行職責應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以及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此外,檢察官還有權決定案件處理決定,組織收集、調取、審覈證據,以及參與庭前會議和出席法庭等。檢察官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同時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