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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罪賠償

根據《民法典》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因誹謗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內容如下:

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後果、侵權人獲利情況、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刑事責任。《刑法》規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但這些罪行需要受害人告訴才處理,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此外,對於誹謗行為的賠償,還需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需考慮以下原則:

非金錢賠償方式。首先應考慮非金錢的賠償方式,如賠禮道歉等,若這些方式不足以充分保護受害人或制裁侵權人,則可補充使用金錢賠償方式。

公平原則。在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時,既要考慮民事制裁作用,避免侵權人因侵權而受益,也要確保受害人得到適當的賠償。

適當限制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進行一定限制,避免漫天要價的情況發生。

過失相抵原則。如果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結果有過錯,可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